如何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2-05-09 18:47:42

如何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

影响我国CPA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通过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CPA作为外部审计力量,受聘于股东大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保证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尽管已经具备了或者严格地说在形式上已具备了某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治理结构,但距离其目标还相差甚远。

CPA行业内部竞争过于激烈,审计制度存在隐患

以CPA独立审计为主的审计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占主流地位,CPA的监管采用的是自律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参与了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在这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很易与维护审计独立性发生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很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牺牲自身的经营目标去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这种审计制度本身对CPA独立性就存在隐患。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取合伙制形式,违规可能带来的连带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CPA在审计中的非正规行为。而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并不适合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而且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也不一致。在有限责任制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仅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即使事务所被摘牌,CPA也不必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这种组织形式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约束机制得不到强化。

CPA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

CPA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其它一些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如,CPA持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在被审计单位内有经济利益,等等。当这种关系存在时,将会使CPA因牵涉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给其独立性带来潜在的利害冲突,同时也会给CPA执行判断或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带来阻力。这样,CPA在实质上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也会大打折扣。

审计独立性有关概念及理解

1.审计独立性的内涵及其演变

著名审计学家罗伯特。K.莫茨和侯赛因。A.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审计哲学》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讨论包含了两个方面:执业者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前者包括审计计划的独立性、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后者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种印象。 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托马斯。G.希金斯在1962年对独立性的概念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与概括,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的2009年CPA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给出的独立性定义描述为: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收到损害,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

2.对于独立性的理解

对审计独立性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独立的主体:审计独立不仅指审计人员的独立,还应包括审计组织的独立。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国家审计、民间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基本上是以审计组织的方式存在。因此,如果审计组织不能独立于被审计组织之外,审计人员就无独立性可言。反过来,即使审计组织独立于被审计组织之外,而审计人员则可能与被审计组织有着正式和非正式的各种联系。这种联系也会妨碍审计组织的独立性。

审计机构成员个人的客观性也决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所以,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是彼此密切相关的两个审计主体层次;相对于谁独立:“服务于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尽管注册会计师是受托执行业务,并向受托单位收取费用,但他所承担的却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缺乏对公众的责任,失信于公众,就会给整个行业带来极大的危机。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独立于委托人,还要与其相关团体保持超然独立,以实现其对公众的责任。

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处理

(一)对审计独立性有正面影响的非审计服务应大力发展

1.对审计独立性有正面影响的非审计服务

(1)税务服务。税务服务一般包括为被服务单位提供纳税代理、税务筹划等相关的服务。提供该类服务使得事务所在审计服务市场日益饱和的情况下,成为新的收入增长点,使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广阔更坚实的财务基础。

(2)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能帮助会计师对客户经营运作和交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能够更有效地确认风险,选择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

2.大力发展对审计独立性有正面影响的非审计服务

(1)我国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该类非审计服务。

(2)加快会计事务所的强强联合和兼并,建立“高级差”事务所。大事务所比小事务所更具有独立性.有助于减少事务所对管理咨询业务等非审计服务所带来的巨额收入的依赖性,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质上能保持独立。

(3)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形成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力量。

要指出的是大力发展并非盲目发展,而是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对于那些成本过高的非审计服务,即使对审计独立性有积极的正面影响,也不应去发展。

(二)对审计独立性有负面影响的非审计服务应限制甚至禁止其发展

1.对审计独立性有负面影响的非审计服务

(1)非鉴证类非审计服务。在提供非鉴证业务时,若注册会计师批准、执行或完成一项交易,或者代表鉴证客户的利益进行决策;决定客户应当执行何种建议等时,非鉴证类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2)会计服务。CPA在审查完全或部分地由自己做成的账簿和记录贬值的财务报表时,会产生自我评价,从而CPA难以做出客观地评价与判断。审计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

2.限制甚至禁止发展对独立性有负面影响的非审计服务

一方面,对于那些对审计独立性在形式上有负面影响的非审计服务我们应限制其发展

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与建议

1.培育健康规范的审计市场。企业管理者要把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改善自身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真正地从内在要求上需要审计的监管,堵塞自身的漏洞。同时,我国还应培养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大多数投资者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因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甚至为达到其“利润操纵”的目的,他们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如果投资者能够理性地运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就会迫使公司管理当局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工作。

2.有效的平衡审计关系。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杜绝由经营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真正做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相互独立。

3.合理规范事务的审计范围。混业经营是破坏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首要原因。当注册会计师介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时,势必影响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但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鉴证业务还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鉴证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

4.确保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我国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与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接对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和其他鉴定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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