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2-05-09 19:38:02

想知道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管理者从微观角度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行业内部组织来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行业自律模式监管主体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实际上注册会计师们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从而会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如何划分的问题。

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政府直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控制、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执业质量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进行审核的权利。政府监管模式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性检查,因此政府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威信力。但由于政府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缺少相应灵活性和变通性。

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独立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模式。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型监管模式能克服行业自律模式的缺陷,监管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也具有较大的法定权威和较集中的监管权限,但存在弱化外部约束、监管过度和行业专门知识利用不足等问题。

4.综合监管模式

综合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国家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共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进行规划、评价、监管的的方式。这一监管模式能够发挥政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优势,且正确划分监管的层次。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协调不力,可能造成监管的相互依赖性和工作责任的推脱。

审计道德监督

(一)审计委员会担任委托人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源于1940年美国著名的舞弊案――Mckesson&Robbins案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其重要的具体职责之一就是推荐、选择审计人员,审查外部审计的范围与结果。此后,审计委员会开始成为西方国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考虑

成为分离限制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审计师选聘权、增强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举措。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希望在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设立一个缓冲装置,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中突或利益共谋,并在审计委托模式中担任委托人的角色,以“独立外部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以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并在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政策的选用和作出的会计估计发生冲突时,能够运用其专业能力支持外部注册会计师。

(二)审计招投标制度

在审计关系中引入招投标制度(Audit Tendering),不仅可以改善审计关系中畸形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管理层不再取代委托人的地位,也能提高审计质量并降低审计费用,减少不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道德水准、执业能力、审计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招投标制度能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利于审计道德的维持。

(三)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

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lal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不真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降低审计道德风险。

具体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一)审计执业要求较高的专业技能性

注册会计师是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并按照国家统一的执业规范和要求从事审计会计服务的专门性会计审计人才。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发表鉴证意见,不仅需要全面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相关技能,还要广泛学习经济、法律、管理、财税、金融、计算机等领域知识,并对审计对象所处行业的相关背景和基本运作具有清晰明确的了解,从而向社会提供具有高知识附加值的专业性服务,是具有很高的专业技能性和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因此成为高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性行业。

审计执业的专业技能性,对政府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出较大挑战。监管人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审计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诚信操守状况等做出准确、合理、公正的评价、判断和处理,必须站在更高的视角,遵循更规范的流程,掌握更精准的知识,运用更客观的判断,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 审计服务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经济越发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领域越宽广,业务类别越丰富。但在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领域和范围相对狭窄的现状下,审计业务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来源,审计收入在业务收入中占到绝大比例。而审计业务尤其是收入规模最大、业务最复杂的年审业务,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主要集中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4月之间。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存在着较为分明的季节忙闲之别。

审计服务的季节性,要求监管部门合理的安排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以规范、高效、科学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和避免监管工作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审计执业带来的干扰和负担,在监管中真正体现服务意识。

(三)审计人员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和其它鉴证服务,必须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执业,并充分考虑财政、税收、金融、证券等普遍性法律规范和审计鉴证对象所处行业的特殊法律规范的相关约束和影响,以保证所出具的审计和鉴证意见的合法合规性,避免自身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督促事务所提高审计执业水平

1.检查开展方式的创新。将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既可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也可以根据日常监管中收集的线索开展检查,还可以通过设置举报热线、开设网络举报平台方式,根据社会公众或知情人士的举报开展检查。

2.检查组织形式的创新。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采取同业互查的经验,从各会计师事务所中抽调人员,组成巡查小组,在政府部门组织下对被监管的事务所开展轮查。既可以充分利用事务所的人力资源优势开展检查,又可以促进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参检注师执业水平的提高,实现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双赢。当然,如何确保巡查组成员对检查中获悉的其它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加以保密,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检查对象选择上的创新。创新检查对象的选取方式,既可随机抽查,也可按照检查计划在一定时期内逐户巡查,还可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重点检查。在延伸检查审计客户的选择上,除保留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传统高风险重点审计客户外,还应适当根据事务所审计市场和审计对象的扩展,逐步将医院、大中院校、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纳入到检查范围中来,拓展检查辐射面,提高检查威慑力和影响力。

4.检查业务范围的创新。检查范围不应仅局限于事务所年审业务,需逐步将验资、IPO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以及其它专项审计业务纳入检查范围。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拓展至内控审计、IT审计等新兴、高附加值业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实践与创新,逐步探索对相关业务开展检查的方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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