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原则

发布时间:2022-05-09 19:59:32

如何理解注册 会计 师独立性原则

如何理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原则?以下就是关于如何理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原则等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诚信原则

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点,精准掌握)

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2. 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含义: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独立性的总体要求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三、保密原则

(一)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无意泄密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才能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制度基础。注册会计师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我国目前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成分中占主导地位,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财产。但国家和企业之间没有真正理顺财产义务关系,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人格化主体虚置、责权利不清等弊端,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以独立的中间人身份出现,三者之间形成了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

2、改革事务所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向广大社会公众负责,这种责任仅靠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制度加以规定。截止1999年,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合伙制的事务所不足10%。这种形式过份强调了行业自身的功利性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一旦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民事赔偿能力很难到位。如“陕西精密”、“达尔曼”等大案,虽然有关责任人受到了严厉惩处,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却得不到赔偿。因此,加快有限责任事务所向合伙制改变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目前,合伙制的政策还都是粗线条的,即使对已有的合伙制事务所虽然规定了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缺乏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社会信用监控体系,这种无限责任实际上落空。因此要通过政策法规及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来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落到实处。其次,转变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必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要吸取、借鉴国际同行合伙制的有益经验,按照合伙制的精髓,使会计师事务所趋于完善。特别要注重合伙人的选拔机制,让能者在其位。再次,要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3、实行咨询与审计分业经营。随着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断发展,其业务范围也由会计报表审计扩大到代理纳税、会计服务、管理咨询等领域。世界上许多的会计公司(包括我国的一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实行审计咨询混业经营。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从表面上看,安达信的毁灭是由于销毁、修改和安然审计有关的文件而妨碍司法公正,实际上一个重要原因是安达信在其信誉和利益的博弈中更多地偏向了利益一方。据报道,安达信从安然身上赚取的咨询费远比审计费要多。

4、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从国内外情况看,注会行业一直是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国际“五大”会计公司的丑闻及国内一系列造假案件对注会行业的民间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我国注会事业发展时间较短,整体执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还有待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能尚不到位,完全自律既难实现又与发展趋势相悖。而如果将监管的权力全部移交给政府,政府无力也不可能对全国几千家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及其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况且这还有寻租和腐败的危险。

因此,现阶段监督模式应以政府监督为主。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政府主要抓对企业集团、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重要企业审计的事务所的质量抽查,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予以严惩。协会则以经常性的业务检查为主,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促使广大注册会计师树立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努力提高执业质量。

哪些因素影响注会审计的独立性

1.审计市场的不规范。我国企业总体上并不积极要求,甚至排斥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为了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或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是为了应付上市公告、政府监管以及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对企业强制审计的要求。

这种基于需要不得已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状况使企业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不大,不愿接受审计,形成潜在的需求空缺或不足。还有某些客户从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出发,特意选择诚信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服务或对原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成为典型的“柠檬市场”,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审计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管理当局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管理当局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其选择的标准很可能是视其“配合”的程度而定,越是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容易失去客户。这种与审计的独立性相背离的审计市场环境,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并对公司管理当局有经济依赖性,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

3.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待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非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要以被服务客户的利益为重,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甚至利用自身娴熟的驾驭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能力,帮助客户制造虚假会计资料。

同时,注册会计师又对经过自己许可或亲手处理生成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独立性很难保证。而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鉴证业务等相关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鉴证业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妥协有可能在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网开一面,在收取高额非鉴证业务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是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

4.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不够。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个人与客户之间有着直接、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关系、长期交往等都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5.对于审计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等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总体而言,处罚力度较轻,且这些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可操作性差。

从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也表现出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且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健全。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了系统性解释和规定,其中提及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1.培育健康规范的审计市场

企业管理者要把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改善自身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真正地从内在要求上需要审计的监管,堵塞自身的漏洞。同时,我国还应培养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识。

大多数投资者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因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甚至为达到其“利润操纵”的目的,他们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如果投资者能够理性地运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就会迫使公司管理当局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工作。

2.有效的平衡审计关系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杜绝由经营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真正做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相互独立。

3.合理规范事务的审计范围

混业经营是破坏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首要原因。当注册会计师介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时,势必影响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但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鉴证业务还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鉴证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

4.确保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

我国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与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接对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和其他鉴定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

首先,要通过相关法律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实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规的系统化,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以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效力等级复杂、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其次,要强化刑罚,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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